游戏是游戏者能动地驾驭活动对象的主体性活动

他认为游戏属于一种“从事娱乐、运动和消遣的活动”。张燕认为:“游戏是儿童为了寻求快
乐而自愿参加的一种活动,其实质就是在于儿童的主体性、自主性能够在活动中实现。”①刘
众认为:“游戏是游戏者能动地驾驭活动对象的主体性活动,它现实直观地表现为幼儿的主
动性、独立性和创造性活动。”②
黄进指出“游戏意指两种含义,一种是游戏精神,一种是具体的游戏活动,可称为实
体性的游戏活动。比如说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,有一段持续的时间,有一些扮演的角色,
有愉快的情绪,是主动积极的活动等等。”她进而提出要关注儿童的游戏精神,认为:“在游
戏中,凝聚着最纯正的游戏精神—自由的、和谐的精神。游戏精神是一种沟通理性和感性
的美的精神;游戏精神是生命本能得以充分展示和释放的精神;是一种闪烁、联合、紧张、
轻盈、均衡、冲突、神秘等等诸多要素的组合与对话;是一种投入、沉迷、消除种种对立和
分裂的精神;是一种重复往返和不断更新的结构;是无始无终、否定、开放和创造的精神;……
它是自由的精神。”③边霞也指出:“游戏精神是一种自由想象和创造的精神,一种平等的精
神,一种过程本身就是结果的非功利精神。这种游戏精神不仅体现在儿童的游戏中,也体现
在儿童的艺术和整个生活中,体现在儿童的内在精神中。”④
刘晓东认为:“游戏是个体自发地对自身潜能的开发活动,是个体处于游离状态的潜意
识的活动的外化。……儿童通过游戏来展现其潜在的精神。这种潜在的精神是进化史上精神
文化的积淀。儿童游戏是对进化史上人类种种活动形式的复演。”⑤刘嵌提出:“在游戏的定
义问题上,我们的态度不妨豁达一些,因为在研究游戏的过程中,人们实际上总是只研究某
一种具体的游戏,而不是一类行为的总称的‘游戏’,主要应当揭示它的文化含义。”⑥张燕
认为凡是能使幼儿感到开心、好玩、有意思并能使幼儿以此为目的、主动投身其中、积极从
事的活动就是游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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